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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上的点数作弊和水货手机作弊

  我在淘宝上买了很多的东西,最近的是我的w810i手机。用了四个月之后,我的手机上的摄像键不灵了,因为这个手机上只有这个键能够摄像,所以我必须去修。我就去手机城,随便找了一个摊位修理,花了80大元,连续去修了三次,总算是能够用了。而我损失掉的,不仅仅是这80大元,和我三次总共接近7个小时的等待时间,还有我那还有两个月到期的半年水货保修,因为购买的时候就有约定,“拆机不保”。这个是我心里清楚的,因为你自己拆机或者拿去修,就可能被换了其中的某些东西,就有可能出问题,所以保修自然就没有了。但是经过权衡,我还是选择了自己修,因为往返邮寄太麻烦了,也浪费很多时间。
  事情就是这样的,你得到了一些东西,必然要失去一些东西。另外,所有的事情都是有风险的,你要学会去认识和应对风险,学会承担必要的风险。

  还是回到淘宝网购这件事情上来,在Younet上看到w810c宝典里面的一篇文章:网上购机骗局揭秘,总结的相当的好,也让我想起以前的一些经验,一并记下来。
  首先是信用点数。信用点数可信么?四星?五星?曾经去请教一位高人,如何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冲到很高的信用点数。我自己的构思是,用多个关联帐号进行内部交易,但是因为要平衡各帐号之间的点数和信誉度,操作起来难度很大。高人教了一招,就是卖点卡。游戏点卡,什么好卖卖什么,批发回来之后,赔几毛钱一张出手,自然卖的快;而且游戏点卡周转快,需要的资金量也小。如此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几千的交易量是很容易的事情,而你损失的,不过几百块钱而已。那么有人问了,买家查交易记录怎么办?也好办,淘宝的交易记录只有半年的,你先用一个帐户冲星,然后放半年不用,别人就什么都看不出来了。如此以来,信用点数也不可过分相信了。
  然后是信用评价。很多人,包括我,都喜欢找100%信誉度的卖家,认为这样的卖家可靠。但是,仔细考虑一下,一个人做了几千笔生意,真的就可能一笔都不出错吗?人无完人啊。如果完全不出问题,必然有诈。所以选择那些不是100%信誉度的卖家,反而可能是更高明的。从手机本身来看,到手之后你可能用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够做出最终的评价,而且有时候也要牵涉到售后服务等等方面的内容。但是信用评价是双方在交易之后很短的时间之内做出的,一旦做出,修改起来就十分麻烦。因此用信用评价来看手机这种有较长的使用和服务周期的产品,是有所欠缺的,并不能完全相信。
  最后是手机自身特有的问题。我现在发现,虽然我选择的是四星卖家,但我手机所带的耳机、电池等,都不是原装的。正如网上购机骗局揭秘一文中所说的,即使这些东西是假的,买家也无从查证,更加无法开具证明,最后只能吃哑巴亏。在这方面,卖家永远是强势,买家在一开始就要有这样的心里准备。

  我也是一个常晃淘宝的人了,记下这些,给自己和后来人一些提醒。一句话,只有认识风险,才能够更好的防范。

On this day/ 某年的这一天

6 Comments

  1. iThink wrote:

    手机这种平时使用频率高的东西,还是就近买的放心一点。否则的话,出了问题和卖家交涉、退货什么的一连串事情 会烦死人的。我通常在淘宝买一些配件之类的东西,出了问题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Reply]

    Sunday, March 4, 2007 at 11:43 am | Permalink
  2. ppip wrote:

    呵呵,冲着那30%的差价,有时候还是值得铤而走险的……

    [Reply]

    Sunday, March 4, 2007 at 12:00 pm | Permalink
  3. MO wrote:

    我往往愿意加上那30%的差价去店里买行货,选择自己认为风险最小的办法
    就是因为不信任任何人,面对面交易还可能被骗,何况那么远寄过来

    [Reply]

    Sunday, March 4, 2007 at 10:09 pm | Permalink
  4. ppip wrote:

    呵呵,所以说我是一个在风险方面很冒进的人。宁可被人骗,也要往前走。

    [Reply]

    Sunday, March 4, 2007 at 11:56 pm | Permalink
  5. Nasone wrote:

    手机还是要去实体店买好点。而且真正的水货手机质量不差呀,比起行货好多了,还便宜。不过买水货,自己得识货,不然就会被人骗了。小心翻新机和高仿的配件。

    [Reply]

    Monday, March 5, 2007 at 12:09 pm | Permalink
  6. ppip wrote:

    嗯,这些相对专业的知识,还真不好学呢。

    [Reply]

    Monday, March 5, 2007 at 3:24 pm |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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