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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这个事情

前言:这篇博文是下午写的,放在草稿里面没发。晚上看了《文涛拍案》,窦文涛说的和我写的也没有什么差别,不禁一叹。叹的是我的思路已经传媒化了,说出来的化也都是传媒化的,没有什么深度——大家都能看到这些角度,也都能翻出这些句子来,但是有什么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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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里面总会发生很多有趣的事情,或许记者会每一件的去跟,但是作为普通人,往往是无视大多数,了解一部分,真正参与其中的,或许一件也没有。
  艳照门就着这么个事情。
  关于陈冠希,百度知道上的介绍是:“年轻,长得帅,家境富裕,一炮而红,好象什么好运的事,都给陈冠希给碰上了; 歪嘴,不敬业,乱放电,唱歌烂,好象各方面批评也都被骂过了。”这段话用来概括这次艳照门,再合适不过。和女星上床,这么好运气的事都让他碰上;爱自拍,照片泄露,又被骂个狗血喷头。人还是这个人,一点都没变;只是这次霉倒的有点大。
  我本来没怎么跟进这个事,前两天忽然看见有人在BBS上发文,号称有全套图片。我想你能弄到,难道我弄不到?于是也去弄了一套回来看看。艳照这个东西,就如酸葡萄,吃不到的时候很想吃,吃到了也就如此——几百张图片,几分钟就看完了。有两个结论:第一,陈冠希还真有个大jb,难怪如此花心;第二,演员不愧是演员,到了床上一样表情丰富。不过他们也都年纪不小了,该是转型的时候了,何不趁此机会拼一把?
  但讨论也止于此了。问过几位朋友,都是照片可以看,但生活要正常的过;言下之意,陈冠希的行为是错误的,超出了可以接受的范围,实际上,还是一夫一妻最好,绝对不会出什么问题。但是,我个人的观点是,这种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陈冠希这一头没有什么错误。性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至少根据科学研究,多做爱的人要比完全不做爱的人,得心脏病的几率要小一些。既然是一个好东西,为什么要当作洪水猛兽一样禁止呢?总的来说,我比较接近李银河老师的观点。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反应出我们这一代人性的观念还处在猛烈的变化之中。要么是只能做,不能说;要么就是只能说,不能做。或许经过这么一件事情,摧毁了某些人心中的“玉女”形象,对于性开放,是有推进作用的?此种问题,超出我的观察范围了,且不讨论。

  另,据称陈冠希这小子是因为找人修电脑才酿成如此惨祸,因此大家要好好学习计算机知识。首先,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大部分都是不加密的,除非你都从tor或者ssh穿梭,否则很容易查出来源;另外,硬盘上面的东西即使删除了也是可以恢复了,甚至即使全面格式化,甚至把硬盘拆掉,也是可以恢复的,只是难度不同而已。或许这次事件能在这方面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另,据称这件事情幕后黑手非常厉害,至少在传播方面踩点很准。一方面依靠网络,依靠论坛,依靠群众的好奇心里进行传播;另外一方面,把握发图时间,一步一步的放出不同形态的图片,持续吸引公众注意;同时推动盗版光碟发售及第三方产业销售,定能在短期内制造出不小的利润,此乃个中高手也。

PS. 艳照我就不保留了,省得被警察叔叔抓个正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管是偷照片并将其发布上网络,还是将其电子邮件或者MSN、QQ之类发送给网友……都是违法行为。”

On this day/ 某年的这一天

2 Comments

  1. 永嘉 wrote:

    陈冠希的难言之隐

    陈冠希避开传媒丶行踪神秘的态度,令坊间揣测他是否牵涉法律责任。本身为律师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涂谨申表示,假若拍摄裸照者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 行为丶被拍照者曾滥药丶有人威逼女事主或偷拍,便涉及刑事罪行。城大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则指,拍照者若曾透过互联网将裸照传递他人,那有可能就是发放裸照 的「源头」,亦有机会面临起诉。

    大家是聪明人,应该明白事情不简单吧。我认为这篇很有见地
    http://doiop.com/edisonchen

    [Reply]

    Monday, February 18, 2008 at 8:36 am | Permalink
  2. ppip wrote:

    楼上的是个香港人呢?似乎是站在第一线的。

    我于潮流和八卦均不甚感冒,也没有处在这个氛围里面,甚至连论坛的帖子也很少看(只是翻了几个博客而已),写这个文章算作是一种记录。

    [Reply]

    Monday, February 18, 2008 at 9:42 am |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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