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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大连PX,化工企业的命运转折
半路出家的民营企业。深度参与无法自拔的政府。无法得到信息的群众。这一个“立即停产”的决定,将会改变多少民营化工企业的命运?
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民营化工企业。福佳大化由福佳集团旗下企业和大化集团合资成立,是国内首个由民营企业控股的PX项目。2006年6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由福佳集团董事长王义政兼任。5年来,这家公司的股权几经变动,但一直沿着福佳集团追加出资额、增持股份的方向发展。最近一次追加出资额后,大化集团共出资2.45亿元,福佳方面共出资10.8亿元。福佳方面的股权从最初的51%增长到81.5%。这个总占地面积达80公顷的项目,含流动资金共投资95亿元,年产70万吨芳烃,年产值260亿元,纳税20亿元左右,是目前中国单体规模最大的PX项目。
一直是政府的重点项目。2008年以来,大连市委、市政府乃至辽宁省政府方面,一直对该项目予以全力支持或高度评价。公开资料显示,福佳大化曾经获得国家发改委5000万元的专项国债补助。在该项目的不同阶段,辽宁省省长陈政高、2008年时任大连市市长的夏德仁(目前为辽宁省委副书记)、2008年时任大连市委书记的张成寅(目前为辽宁省委副书记)均曾经到项目现场视察。夏德仁在2008年11月视察时还表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尽全力做好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功。”
PX项目及防波堤工程均涉及未批先建。PX项目07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09年6月21日正式投产运营。而2010年4月才经辽宁省环保厅核准进行试生产。中交一航局2010年1月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三项目部施工的福佳大化防波堤兼5000吨码头工程沉箱全部安装完成,也就是此次8月8日垮塌的这段防波堤,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由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于2010年11月22日公布批复,2010年12月20日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正式通过审批。
从产权上面来说,大连PX项目中,民间资本的比例是81.5%。在这个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上的问题,比如未批先建(时至今日,我觉得主体项目的有关审批应该是完整的),政府没有权利对一个项目下达停产通知,因为有五分之四的财产并不是政府所有的。这是一个危险的案例,政府今天因为民意关了PX,明天就可能因为“民意”要求关闭任何一个企业。“乌合之众”本身没有任何的理性,有可能放过来侵吞任何一个私人的财产,政府今天帮助一批人打击了另外一批人,明天就有可能反过来。
大连PX项目对国内所有的化工企业都是一个警钟,尤其是那些靠近居民的化工企业。中国人口密集,即使在政府规划合理、规划控制到位的情况下,化工企业也依然可能和大量的居民毗邻而居。我们提到国内化工企业的时候,总会对比国外的化工企业,说环保、安全投入达到总投资的50%~70%,这个要求很快也会变成对于国内化工企业的一个普遍的要求。因为不这样的投入,就无法到达国际水平的安全和环保程度,就无法和周边的居民平安相处。反过来说,最后就有可能面临和大连PX项目一样的命运。
大连环保局称,美国休斯顿PX装置距城区1.2公里,荷兰鹿特丹PX装置距离市中心8公里,而日本横滨NPRC练厂PX装置与居民区仅隔一条高速公路。如果确实是在这样一个距离范围内建设化工企业,那么除了安全、环保的大规模投入之后,取得现有居民的认识和理解,也是项目建设中的一个必要步骤,在未来,也会变成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步骤。PX在化工品中并不算毒性很高的,是大批量的、常用的化工品,以PX为案例,今后还有一大批的化工企业会面临麻烦。
以现在的项目建设公众参与流程,企业建设前期很难和周边的居民取得充分的沟通和获得足够的理解。一旦确实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在加上后期的安全、环保投入,新建设的厂区的生产成本会高出来一大截。要么企业技术水平足够高,能够负担这样水平的投入;要么,企业还是自己掂量一下,找个偏僻的地方呆着更好。
延伸阅读:
* 大连福佳大化PX项目前世今生
* 福佳大化PX项目 进入停车阶段
* “梅花”袭扰PX项目遇险 大连化工区事故频发
* 城市如何不再添“雷区”?
政府信息公开(三)
UPDATE:5月4日左右按照《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最后面留下的联系方式,给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复议办公室打了电话,结果还真的有人接了,大致记录了一下情况,说他们也需要协调。行政复议有 60 天的工作时间可以用,只能多等等他们了。
这几年我一直在转天津的各块湿地(《天津的湿地》、《身为九河末梢的天津》)。可能是作为一个南方人,对于淡水湖有特殊的感情吧。今年我发现天津北侧有一个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于是前一阵就找时间去了两次(下次再贴照片)。但是网络上能够找到的资料,对于这个湿地的描述都是很模糊的:“从天津市区驱车沿津围公路北行40多公里,到达武清区曹子里乡,再折向东行驶10多公里,就来到了京津地区最大面积的芦苇型生态湿地——武清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武清区东部,北起崔黄口镇南武安营路,南至上马台镇梅丰路,东到大黄堡乡与宝坻区接壤,西至津围公路与曹子里乡为界。湿地保护区包括大黄堡乡大部、崔黄口镇南半部和上马台镇北半部。保护区共辖33个自然村,人口密度稀疏,地域广阔,其中耕地面积1万亩,水面面积3.3万亩,养殖水面3.3万亩,苇塘3.5万亩。保护区内有四条河渠贯穿全境,龙凤新河、柳河干渠、黄沙河排水干渠、东粮窝引河常年积水,适宜芦苇生长。此外,大黄堡湿地保护区历史文化底蕴非常深厚,有丰富的历史、人文景观,知名的燕王湖、张勋堤及部分抗日遗迹坐落在保护区内,为其增添了无穷的文化魅力。”(LINK)按照这个描述来说,这个大黄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是非常大的,有一百多平方公里,而从 Google 卫星图上来看,这一片区域里面,密密麻麻的都是村庄和农田,“水面面积3.3万亩,养殖水面3.3万亩,苇塘3.5万亩”这样的面积是怎么样计算出来的?具体分布在什么位置?政府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了保护?后来我查到了一个《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这是个很好的东西,唯一的缺点就是,百度文库上这份来源不明的文档,只有文字,没有附图。所以我就去向武清区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里面提到的《位置图》、《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规划图》。
天津市前两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非常的重视的,开发了一套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界面统一,但是由各个区县各自维护。武清区的网址是:http://gk.tjwq.gov.cn/。
第一次是3月14日申请的:
为了解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情况,需要几张图,最好是电子版。 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规划图
过了差不多两个星期(接近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收到答复(看样子一开始申请错了部门),还算客气:
该条申请不属于本部门,已发送到中心部门
该条申请已被调拨到’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部门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所需信息内容,很抱歉您所需的内容我们不能提供给您,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一些涉及保护区的重要资料我们一律不对外公开。如需了解情况,请您登陆我们网站,http//sd.tjwq.gov.cn希望您谅解。
一看这个答复就有点问题,哪能说“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你们家规定的?这个明显不讲道理嘛。4月14日我又再申请了一次,这次直接找林业局:
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范围,属于应主动、重点公开的范围。现申请查阅《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附图《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根据国家网络电视台对天津武清林业局副局长周俊启的报道(http://news.cntv.cn/20110407/101652.shtml)及武清信息网的有关信息(http://www.tjwq.gov.cn/system/2008/09/27/010091080.shtml),《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存在的并已经成为武清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
申请人:xxx
2011-4-13
为了证明这个东西确实存在,只能找两个新闻作为证明了。结果,这一回转天就收到了很干脆的答复:
附件:5
不予公开告知书
编号:(2011—001)
xxx同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11年4月14日收到您提出的申请。
经审查,所提申请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
会稳定。
√属于行政机关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公 章 )
2011 年4月 15日
嗯,这个理由明显也是扯蛋,2005年就编制好的东西,到现在还说是“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是最后有“社会稳定”四个字垫底,再扯蛋的理由也成立。
到这里,互动就没有办法继续下去了。明明是修好了一条通道,建好了一个平台,但是最后只有一方想在上面走而已。
政府信息公开(二)
前面提到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面临的风险并不高。比如我最近看到的一个案例:《张家港一农民状告苏州环保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农民黄建新发现距离自己家60米的地方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臭气熏天,对自己的影响非常大,所以他就要求政府公开这个污水处理厂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项目建设前,法律规定必须对项目建成之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一个报告,这个东西是政府必须要审批的,是作为工程建设的一个要件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黄建新一开始是向苏州市环保局申请的,结果苏州市环保局答复说这个项目不是自己审批的,无法公开。然后黄又向江苏省环保局申请公开,结果“省环保厅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苏州市环保局初审,省环保厅对被告的初审意见予以批复,但合兴污水厂并非省厅批复同意建设。9月,黄建新向苏州环保局申请公开扩建项目相关信息,答复为无法提供。”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3月1日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除了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实行同级审批,即项目审批“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另外各个地方也会有一些自己细化的规定,比如江苏省2005年就出过一个《江苏省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污水处理厂项目并不在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清单里面。但是《分级审批规定》也规定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而“沙洲印染公司”从名称上来说,明显属于印染这个行业范围,所以这个污水处理厂如果是作为印染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是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所以从政府规定上来说,这个“污水厂是由沙洲印染公司投资建设的工业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水量30000m3/日”的污水处理厂有可能是江苏省批的,也有可能是苏州市批的。
而“苏州市环保局则在庭审中辩称:印染公司的扩建项目,其审批机关是省环保厅,是否对外公开也应由审批该扩建项目的省环保厅决定;此外,合兴污水厂作为沙洲印染公司的附属设施,没有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苏州市环保局没有受理过,所以也就无法提供给原告,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均不是该局的职责权限范围。”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个项目确实是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
看到这里,我们就知道,江苏省环保局的这句“由苏州市环保局初审,省环保厅对被告的初审意见予以批复,但合兴污水厂并非省厅批复同意建设”是多么的赖皮。应该由他来做的事情,他做完了,却说自己的做的不是这个事情。省级环保部门说出这样的话来,实在……
这个项目是不是有环保部门的审批?《黄建新起诉苏州市环保局 要求公开张家港合兴污水处理厂的环评信息案》和上面那个新闻都提到过,“‘当时镇领导给我们看了沙洲印染公司扩建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称污水厂是作为印染公司扩建项目的附属设施一起通过验收的,肯定没问题。’黄建新说,他们后来得知,扩建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是2003年11月出来的,而污水厂2003年4月就开始营运了。”我觉得这个项目可能是有报告的,虽然在程序上属于“未批先建”,还没有做评价的时候,项目就已经运行起来了,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又去把这个报告补上了,这个情况下,至少从程序上,补完报告之后这个项目就没有问题了。但是从后来各级环保部门的态度来看,这个扩建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很可能评价和批复的都有不小的问题,因为项目先建成,这个时候批报告不过是走走过场,存在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也就不去解决了。
但是悲剧后面还接连是悲剧,“在法庭正式宣判的前一天,黄建新拿到了扩建项目的环评报告,行政诉讼最后以原告撤诉结束。撤诉后不久,黄建新却发现自己拿到的并不是合兴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报告,“这是另一个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报告,我们被忽悠了。” 江苏省先绕着圈子躲,躲不掉之后,又用一本假报告把老百姓忽悠了。可怜的老百姓,高高兴兴的撤诉之后,发现被忽悠了,再去上诉,已经没有办法再立案……
黄建新说,就家门口污水处理厂的问题,五年来,他四处维权和请律师打官司已花费十万元。除了部分是他经商收入外,还有乡亲赞助的几万。“现在,我生意也不做了,如果官司打不赢,我和乡亲们的钱都泡汤了。”这就是现代老百姓与政府斗的结果。
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讲到《老百姓是个冤大头》,“成千上万的老百姓当中,偶然有一个两个咽不下这口气,到北京上访的,北京方面也不过批下来,让总督巡抚研究处理而已。派钦差下来调查就算到头了。试想,老百姓告官的案子,千百中有一二得到公正处理的吗?即使钦差上司比较有良心,不过设法为之调停,使两方面都不要损失太大罢了。再说,钦差一出,全省上下又是一通招待,全省的老百姓又要掏钱。领导们一定要让钦差满载而归,才觉得安心,才觉得没有后患。”现在的政治环境,和两千年来的中国有什么不同?老百姓倾家荡产,不过是要一个说法,而耗费十万元,到头来不过被政府忽悠了一阵而已。以后还有哪一级政府会害怕这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一)
有时候你想要知道一些东西,比如你身边那个讨厌的大工厂每天烟囱里面到底往外跑的是一些神马物质?门口这条刨了大半年的破烂道路到底啥时候能够修好?昨天被某部门征收的罚金或者某某费用,到底有啥依据?这个时候你可以找身边的人问问情况,上网去查询一下,或者,如果到处都没有你想要的信息,而你想知道的事情是政府管理着的,你就需要去找政府要这些信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 2007 年温总理签署颁布的,2008 年 5 月 1 日开始执行。这个公开条例指明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职责、政府主动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自然人或者机构申请某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流程。《条例》为建立一个公开的政府提供了一个平台,也为群众监督政府运作提供了一个窗口。目前看来,比较开明的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是比较能够接受,也能够积极应对的,他们往往认为这样一个渠道能够加强政府与老百姓的联系,是一个可以化解部分问题的渠道。
《条例》远非完美。虽然强调“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条例》文本依旧是以保密为前提的,所有事项在公开之前,必须经过保密审查,而不管这个东西对于公民是否非常有必要。在陈旧的《保密法》被严格执行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谁都不想在保密问题上犯错误),很多本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可以以保密的名义不再公开(《财经文章》:《2008年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六成获公开》)。
《条例》作为一个国务院发布的内部规章,对政府本身的限制主要是上下级行政关系的的内部监控。对于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的部分,政府本身实际上并没有强烈的动机去公开。对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部分,政府如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公开的话,可能面临《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但是从 2008 年之后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信息本来就不对称,政府作为被告的风险并不高。
《条例》限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详细的列出了信息公开的重点范围。虽然看上去非常的宽泛,实际上对于政府来说,本来都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各种规范性文件、规划、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等等,不都是本来就应该向老百姓说清楚的吗?现在又发布了一个《条例》来专门说明这个问题,只能说明这个问题政府还是不够重视。
以一个 JOKE 作为结束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结果呢,人社部官网年报与去年一字不差,回应称是技术失误,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各级政府有哪些都发布了这份报告。
